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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统计基础知识二
2011-4-13 22:57:50  | 文字【 】【打印

 
 
(三)能源销售、消费统计
   

【能源商品销售量】能源商品销售量是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按照国家计划和采取供需衔接、核实销售,自由选购、敞开销售等形式实际销售的各种能源数量。
   

进入流通环节的能源,只有通过销售,才能进入消费领域,发挥能源的效用。
   

能源商品销售量包括以下各项:
   

1.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用的能源。
   

2.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业等使用的能源。
   

3.售给批发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能源。
   

4.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能源。
   

5.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能源。
   

能源商品销售量不包括以下各项:
   

1.未经买卖行为付出的能源,如随机构移交而交给其它单位的能源,借出、代其它单位保管的能源。
   

2.购货单位退回的能源。
   

3.能源损耗量。
   

能源销售量既包括售予批发零售贸易系统外的能源,也包括售予批发零售贸易系统内的数量。因此,需扣除系统内的重复计算部分,即计算能源商品纯销售量。【能源产品销售量总值】能源产品销售量总值是指能源生产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的全部能源产品的价值,它以货币形式综合反映了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销售总规模和总水平。
   

企业计算能源产品销售量总值的计算公式为:
   

产品销售量总值=∑(报告期某种产品实物销售量×该产品报告期现行出厂价格)
   

产品销售量总值的统计范围与实物量的统计范围相一致。
   

【能源商品购进总值】能源商品购进总值也称能源购进总金额,是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在报告期内购进各种能源的价值总额,它综合反映了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能源的总规模。
     能源商品购进总值的统计范围与能源商品购进量相一致。计算公式为:
     能源商品购进总值=∑(某种能源购进量×该种能源进货单价)
   

【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量指各需用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数量。
     能源消费量统计原则是:
     1.谁消费、谁统计。能源消费量是按实际使用统计,而不是按所有权统计。因此,不论能源的来源如何,凡是在本单位实际消费的能源,均应统计在本单位消费量中。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算消费。各工业企业统计能源消费量的时间界限,是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准。
     3.对反复循环使用的能源不能重复计算消费量。如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不再计算在消费量中。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
     5.企业自产能源,凡作为本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要统计消费量。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精煤、炼焦厂用焦炭生产煤气、炼油厂用燃料油发电等。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费量,如炼油厂用原油生产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产其它石油产品,这种情况燃料油既不计算产量,也不计算消费量。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是指统计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和非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量,无论其能源品种是作为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使用,均作为能源消费统计,主要包括:
     1.用于生产本企业的产品、工业性作业和其它生产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消费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及本单位机电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及建筑物等大修理消费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及其它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不包括以下各项: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报告期最后一天并未消费,这部分能源不应计入消费量,应办理假退料手续,计人库存量。不能以拨代消。
     2.回收的余热、余气不作为能源消费量统计。
     3.拨到外单位委托加工的能源。
     4.调出外单位或借出的能源。
     5. 自产自用的热力。
     在企业计量与测试装置不齐备时,企业能源消费量可用下式计算:
     企业能源消费量=企业购入能源量+期初库存量-期末库存量-外销能源量
     在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与测试装置和完善的日常消费记录的情况下,企业能源消费量计算式如下:
     企业能源消费量=企业消费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折标准煤之和
     上式中的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主要包括火力发电、对外供热、洗煤生产、炼焦生产、石油炼油生产、煤气生产、煤制品加工产出的能源。不包括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电以及自产自用的热力。
   

【工业生产用能】工业生产用能是指工业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使用的能源,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用能。生产系统用能是指企业的生产车间用能。辅助生产系统用能是指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供风、采暖、制冷、仪表以及厂内原料场等辅助设施用能,附属生产系统用能是指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车间浴室、开水站、蒸饭站、保健站、哺乳室等消耗的能源。主要包括:
     1.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原料使用,直接构成产品实体的能源消费。
     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3. 生产工艺过程所消费的能源。
     4.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使用的能源。
     5.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等方面使用的能源。
     6.为工业生产活动而进行的各项修理所使用的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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