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REACH法规极其复杂,这是所有参与REACH应对工作的人员的共同感受。但是,对于出口产品到欧盟的化工企业而言,这是无可回避的要求。
REACH之所以这么复杂,至少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² 法规文本冗长:英文版仅法规文本本身就达849页。另外,要有效得实施REACH,必须对官方发布的指南文件有通透的理解。这样的官方指南文件共有11个,最长一个的英文版达到1146页,注册规定格式软件IUCLID的指南文件英文版长达2044页。这么冗长的文本,使用严谨的法律语言,前后引用,阅读起来特别费劲;
² 规范的对象复杂:从规范的物质看,分物质、配制物、物品三大类,对每类物质的要求都不同;从规范的法律主体看,涉及欧盟境内的唯一代表、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下游使用者,并由此引发对出口产品到欧盟的制造商的要求,而非欧盟制造商又有直接出口与不直接出口之分,其责任差异很大;
² 覆盖多个要求:法规标题仅提及注册、评价、授权、限制,实际上还包括物质信息提供和传递、预注册、注册问询、高度关注物质通报、分类和标识通报、授权申请、限制有害物质使用等大的方面;
² 操作流程复杂:仅举“注册”要求为例,实际操作时可能包含:指定“唯一代表”、进行预注册、参与“物质信息交换论坛”、进行有害物质的物理/化学特性、毒理分析、生态毒理性质分析、进行注册、应要求补充注册信息、确保注册信息的及时更新等许多复杂过程;
² 专业性强:法规要求及其文本的专业性很强,非相关行业的读者难以充分理解法规内容。
由于国内的大部分化工企业都是直接出口欧盟产品的供应商,自己并不直接出口产品,对于这样的化工企业,笔者发现,有两类企业和其他化工企业相比,存在特别的风险,必须注意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
l 聚合物单体及其他化学键合物质供应商;
l 配制品制造商的供应商。
故形成此文与大家分享,希望给相关企业带来警示,及早做好相应准备,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2.聚合物单体或其他键合物质供应商
2.1法规要求
REACH规定聚合物本身免于注册,但是,在满足下述两个条件时,聚合物的制造商或进口商需要为聚合物对应的单体物质或任何的其他物质注册,除非这些物质已经由同一供应链中的供应商注册了。
(a) 聚合物含有2%重量比的这种单体物质的单体单元和化学键合物质;
(b) 这些单体物质或其他物质总量达到或超过1顿/年。
2.2 潜在风险分析
这种规定,对于欧盟外出口聚合物到欧盟的厂商的单体供应商而言,存在商业风险。
因为国内的单体制造商到欧盟注册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其出口量实际上是很难统计的。而他们在欧盟的竞争对手的注册则很容易进行。那么,欧盟外的聚合物生产厂商为了避免自己去注册聚合物对应的单体物质,肯定愿意选择已注册的单体供应商的产品。国内的单体制造商很可能失去了这部分客户。
2.3 应对措施建议
作为单体供应商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应对之策:
² 如果你的客户的产品不销欧洲,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
² 如果你的产品在客户产品中的重量百分比不到2%,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
否则,
² 选择之一:根据欧盟最新的解释,不直接出口欧盟的企业也是可以指定“唯一代表”到欧盟进行注册的,如果公司希望获得注册资格,可以通过指定“唯一代表”实现。这样,可以与你在欧洲的竞争对手获得平等的地位。但是,从实际操作看来,这样的注册也会产生新的问题。因为注册一定要确定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的量,这对于间接出口到欧盟的单体供应企业而言,几乎是一项无法实现的工作,除非尽量往更高的量上报,比如,将公司凡是有可能销往欧洲的单体的量全部进行注册。往高报的结果是注册费会更高,需提交的信息更多,但更稳妥安全,不至于因未注册而失去这些客户。
² 选择之二:给聚合物产品制造商让利,由聚合物制造商(出口商)指定“唯一代表”或由进口商进行注册,作为间接出口商的单体企业共同分担注册费用。这样,作为间接出口的企业而言,应对REACH需开展的工作会大大减少,主要是给聚合物制造商提供必要的产品组成信息等。当然,获利也会减少。但是,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留住这样的客户。这是笔者推荐的操作方法,特别是对于中小型的化工企业更是一个适用的解决办法。
但是,选择这种方法的前提是聚合物制造商(出口商)愿意自己去注册或由欧盟进口商注册,这可能是聚合物制造商(出口商)的一个战略决策问题。如果他们不愿意,这个选择就不存在。对配制品生产厂家而言,也将是非常困难的抉择。如果他们不愿意,也即意味着欧盟REACH法规的目标之一的实现——提升欧盟化工行业的竞争力。
² 选择之三:放弃这些聚合物出口欧盟的客户。这只能算是一个无奈的选项。毕竟,无论如何,出口欧盟的产品成本是一定会上升的,企业需要仔细核算,如何整体而言无效益,可以考虑这一选项。
以上建议的解决方法只是简单列出,企业要进行具体操作时,还需要做大量的具体操作,可选择可选择具有国际背景、熟知欧盟法规运作的专业服务机构如SGS提供相应服务。
2.配制物中物质的注册
2.1 法规要求
REACH规定:物质或配制品中的物质如果已按照要求注册后,被供应链中的一个运作主体从欧盟出口,然后又由该供应链中的同一个或其他主体进口,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该物质可免于注册。
(i) 欧盟再进口的物质与原出口物质为同一物质;
(ii) 物质再进口时提供了SDS或安全使用信息。
2.2 潜在风险分析
这种规定,对配制品出口厂商及其供应商都可能产生影响,对配制品生产国的环境保护也是不利的。
假如一个配制品生产厂商有产品出口欧盟,那么它肯定愿意选用欧盟已经注册的物质作为产品的原材料,因为这种物质再销售给同一供应链中的运作主体时,就不再需要注册了。对于这个配制品生产厂在国内的供应商而言,也就意味着失去了竞争的机会,除非它指定“唯一代表”到欧盟注册自己的产品。
3.3 应对措施建议
对于配制品出口厂商的供应商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应对之策:
² 选择之一:根据欧盟最新的解释,不直接出口欧盟的企业也是可以指定“唯一代表”到欧盟进行注册的,如果公司希望获得注册资格,可以通过指定“唯一代表”实现。这样,可以与你在欧洲的竞争对手获得平等的地位。但是,从实际操作看来,这样的注册也会产生新的问题。因为注册一定要确定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的量,这对于间接出口到欧盟的配制品原材料供应企业而言,几乎是一项无法实现的工作(因为原材料供应企业的产品可能要经过多个层次以后才出口欧盟),除非尽量往更高的量上报,比如,将公司凡是有可能销往欧洲的产品的量全部进行注册。往高报的结果是注册费会更高,需提交的信息更多,但更稳妥安全,不至于因未注册而失去这些客户。
² 选择之二:给配制品制造商让利,由配制品制造商(出口商)指定“唯一代表”或由进口商进行注册,作为间接出口商的单体企业共同分担注册费用。这样,作为间接出口的企业而言,应对REACH需开展的工作会大大减少,主要是给配制品制造商提供必要的产品组成信息等。当然,获利也会减少。但是,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留住这样的客户。这是笔者推荐的操作方法,特别是对于中小型的化工企业更是一个适用的解决办法。
但是,选择这种方法的前提是配制品制造商(出口商)愿意自己去注册或由欧盟进口商注册,这可能是聚合物制造商(出口商)的一个战略决策问题。对配制品生产厂家而言,也将是非常困难的抉择。如果他们不愿意,这个选择就不存在。如果他们不愿意,也即意味着欧盟REACH法规的目标之一的实现——提升欧盟化工行业的竞争力。
² 选择之三:放弃这些出口欧盟的配制品客户。这只能算是一个无奈的选项。毕竟,无论如何,出口欧盟的产品成本是一定会上升的,企业需要仔细核算,如何整体而言无效益,可以考虑这一选项。
对于配制品出口厂商而言,为了不受制于欧盟的某个供应商,最好自己到欧盟注册。
以上建议的解决方法只是简单罗列,企业要进行具体操作时,还需要做大量的具体操作,可选择具有国际背景、熟知欧盟法规运作的专业服务机构如SGS提供相应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