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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及与工作相关疾病的处理办法
2011-3-26 19:27:27  | 文字【 】【打印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为更好的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处理办法,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综合办公室或员工所在科室/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为便于实际操作,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按上述有关内容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员工体检中出现以下情况:
  1、职业性中毒
  2、尘肺病(如:矽肺)
  3、物理因素职业病(如:中暑)
  4、腰背痛等肌肉骨骼疾病

  (二)女职工体检结果结合《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中的具体规定执行。

  (三)其他人员体检项中出现以下情况:
  1、炊事人员患有机性传染病(如:甲肝、乙肝、痢疾、霍乱、非典等)
  2、架子工、塔吊司机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色盲、眩晕、有突发性昏厥史、有癫痫病史、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3、电工:患有肝功肾功衰竭、乙肝等;
  4、电焊工:患有肝功肾功衰竭、乙肝、尘肺病等;
  5、油漆工:患有肝功肾功衰竭、乙肝、职业性中毒等;
  6、木工:患有肝功肾功衰竭、乙肝、噪声聋等;
  7、砼工:患有肝功肾功衰竭、乙肝、噪声聋等;
  8、其他:患有肝功肾功衰竭、高血压、心脏病、甲乙肝、非典等传染病及其他与工作相关的职业禁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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